10萬元轉讓親生兒 檢察官:涉嫌拐賣兒童罪
寧德網消息(寧德晚報記者 吳寧寧 通訊員 謝文霞)犯罪嫌疑人陳某將自己的親生子送給他人“收養(yǎng)”,收取高額補償費。3月18日,霞浦縣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拐賣兒童罪批捕犯罪嫌疑人陳某。
經查,犯罪嫌疑人陳某與陳某珠于2016年間非婚生一子陳某某,后陳某珠外出務工,其子陳某某交由陳某及其父母撫養(yǎng)。2018年11月,陳某與其父陳某甲(取保候審)、其母李某某(取保候審)以家庭經濟困難,無力撫養(yǎng)為由,與鄭某某等人簽訂“贈子契約”,約定將陳某某送給鄭某某(取保候審)“收養(yǎng)”,鄭某某支付人民幣10萬元補償費。2018年11月4日,陳某及其父母收取鄭某某10萬元補償費后,將陳某某交由鄭某某“收養(yǎng)”。
檢察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即撫養(yǎng)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犯罪嫌疑人陳某對其兒子陳某某具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
送養(yǎng)子女應該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第十條規(guī)定:“生父母送養(yǎng)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yǎng)。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yǎng)。”第十五條規(guī)定:“收養(yǎng)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犯罪嫌疑人陳某在“送養(yǎng)”其子前未征得其子生母陳某珠的同意,也未在民政部門辦理登記。
犯罪嫌疑人陳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陳某在送養(yǎng)陳某某之前與收養(yǎng)方簽訂了所謂的“贈子契約”,收取了10萬元補償費,該數額不是少量的“營養(yǎng)費”“感謝費”范疇,陳某的行為具有交易性質,是以獲利為目的將子女“送”給他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陳某已涉嫌拐賣兒童罪。
目前,該案在進一步偵查中。
■法條連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規(guī)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責任編輯:鄭力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