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接受林豪辭去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請求的決定
(2015年12月23日寧德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七條和《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鑒于林豪工作變動,寧德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接受林豪辭去寧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的請求,報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并報寧德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備案。
責任編輯:葉朝玉